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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人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制发残疾人证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由于我国残疾人生活水平低且短期内难以改善,国家指定制发残疾人证不向残疾人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进一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向中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以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残疾人证》办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程序:
(一)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本人必须携带以下信(证)件和相关病历。到区残联办理手续:
1、村(居)委会或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镇(街)残联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2、提供残疾状况、家庭住址及家庭人员情况、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相关原始病历(证明)。
3、四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区残联填写《残疾人鉴定表》。
(三)区人民医院鉴定残疾类别和等级。
(四)由区残联填写残疾人证并报枣庄市残联审批。
(五)领证(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二、办证地点:薛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
三、办证时间:每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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